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