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陳慶蒼 被告 楊子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