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史智元 訴訟代理人鄭穎律師複代理人 潘書嫺 律師
楊念慈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郭玫欣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