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告 蔡逢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立林 、 蔡宇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告 蔡逢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立林 、 蔡宇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