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美連 被告 柯冠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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