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蒲世祐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23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請求本金:52萬7335元起訴日期:113年1月11日(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併算價額部分不併算價額部分利息⒈50萬5908元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10日止,按年息11.99%計算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9%計算4981.08元總計:52萬7335元+4981.08元≒53萬2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