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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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賴秉芳 被告 宋苡瑄 (原名: 宋沂臻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陳俊廷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與被告陳俊廷達成調解,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另原告對被告 汪鉦洧 、 廖振宇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