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林隆墩 被告 周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