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英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英桃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412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