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西│95年11月15日│66,000元│AA三0二九一0│││││屯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