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陳建銘
            之5號
訴訟代理人  劉德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統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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