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債權人 陳美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嘉駿 即 王炳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原本(因影本不清晰)。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