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 陳嬿州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複代理人 謝承甫 被告 陳民科
陳民祺 陳靜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玉芬 上三人共同 周進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告 楊香
陳忠和 楊素娥 陳民端 謝夙芬 謝岳能 陳祝聯 陳祝敏 陳民賛 陳素媚 陳素卿 陳靜妙 陳靜婉 陳靜滿邱碧霞 陳勝強 陳明絹 兼上三人訴陳民裕訟代理人被告 陳楊秀娥
陳聰偉 陳聰儒 陳慧美 陳同居林 陳瑞菊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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