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5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蔣文煌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文煌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幅興企業有限公司經其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決議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並於同日就任,此有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9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乃遲至103年4月8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3年4月8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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