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17號、105年度執更字第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並更定其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94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11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計9次│有期徒刑2年6月(計6次│有期徒刑3年8月(計9次│││)│)│)│├────────┼──────────┼──────────┼──────────┤││104年4月10日、4月21│104年4月10日、5月16│104年4月16日、4月4日││犯罪日期│日、4月18日、5月1日│日、5月29日、5月5日│、4月4日、4月5日、4│││、4月26日、5月9日、4│、5月1日、5月5日│月12日、4月16日、4月│││月3日、4月5日、6月8││18日、4月30日、5月30│││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5號│第15085號│第150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累犯││)│)│)││更定其├────┼──────────┼──────────┼──────────┤│刑裁定│判決│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備註│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計4│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5月│││次)│││├────────┼──────────┼──────────┼──────────┤││104年4月25日、4月28│104年4月10日│104年6月4日││犯罪日期│日、5月2日、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5號│第15085號│第150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累犯││)│)│)││更定其├────┼──────────┼──────────┼──────────┤│刑裁定│判決│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備註│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7│├────────┼──────────┤││││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計3次)││││├────────┼──────────┤││104年5月29日、6月3日││犯罪日期│、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8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3949號││(累犯││)││更定其├────┼──────────┤│刑裁定│判決│105年4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日期│(105年10月31日)│├───┴────┼──────────┤││││備註│編號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