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維 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台積電保管股票15,000股有無發行實體股票及現保管人為何人。
二、依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喪失保管股票之執行權利後,需將該股票轉贈第三人台積電文教基金會,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債務人究應給付保管股票與聲請人或第三人),如欲變更聲明為請求債務人給付保管股票與第三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