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續字第二號
原告純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達智 被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四號),被告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查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請求,須於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年十月二日與原告在本院成立和解,有上開和解筆錄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原卷查核無訛,其主張有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始提出請求,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且被告所稱於「日前」始知悉該原因一節,又未具體指出確實之日期,並提出證據以資證明,故應認其請求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