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冼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4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冼國雄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冼國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冼國雄素行非佳,前已有犯竊盜罪之刑事前案
紀錄,詎絲毫未見悔悟,猶未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
次竊盜罪行,應予非難,併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本案所生危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犯後已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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