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歐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服務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