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 朱愷松朱萬松 被告 李林敦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其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建號建物所設定給被告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將該抵押權之設定予以塗銷。而聲明第1、2項係基於同一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擔保債權金額190萬元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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