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1號聲請人 張晟珅 訴訟代理人 張文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2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2年5月24日│210,196元│ER0000000│││限公司│總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