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告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鄭坤瑞 被告 林明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智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起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違反著作權法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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