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曾輝金 被告 許家源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