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七號、第十九號、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有臺南縣歸仁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南縣歸戶字第0九七0000四六八號函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各一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