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超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簡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6日上午10時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調解室(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壹佰捌拾
捌元,而聲請人因保險契約亦應給付相對人車輛修理費,壹
萬捌仟元,雙方抵銷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壹拾肆萬伍仟
壹佰捌拾捌元。
二、給付期限:相對人應於民國97年5月16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戊○○之訴訟,不再向戊○○求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