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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