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丁○○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前項土地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北地資字第五一六七○號收件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 李錦江 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詎李錦江僅繳付至九十年一月之利息,上開借款並已屆清償期,屢經原告催促還款,均未獲清償。被告甲○○為求脫兔清償責任,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即被告丁○○。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二人間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經撤銷後,原告自得聲請受益人即被告丁○○回復原狀,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爰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甲○○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一份、戶籍謄本二份、土地登記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調閱甲○○歸戶財產資料,並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調閱甲○○、丁○○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李錦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詎李錦江僅繳付至九十年一月之利息,上開借款並已屆清償期,屢經原告催促還款,均未獲清償,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丁○○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調閱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查核無誤,有該地政事務所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北地一字第一二三七七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土地登記規費收據、土地所有權狀贈與稅不記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影本資料在卷可稽,復未據被告作何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地減少財產,或消極地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之狀態。次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時,已增列第四項前段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本件被告甲○○擔任訴外人李錦江之連帶保證人,於李錦江積欠原告本金一百五十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無力清償之際,竟將其所有系爭土地無償贈與其配偶即被告丁○○,其積極地減少財產,即有足致原告之債權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甲○○之歸戶財產資料亦顯示,被告名下固有土地、汽車、投資等資產,惟二部汽車之車齡均將及九年,價值顯已低落;土地或者價值不足以清償原告之債權,或者已設定有高額本金債權之抵押權,且土地價格之貴賤,往往牽涉土地坐落之位置、周遭環境機能、經濟景氣之良窳等因素,難以求取一恆久固定之價格;另投資部分之金額亦不足以滿足原告之債權,是被告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丁○○之行為,顯然足以使原告之債權履行不能或造成履行之困難,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丁○○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陳秋如~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附表: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地目├───────┤│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一│雲林縣│口湖鄉│埔潭│六六│建│五八五○‧三二│六一○五分之四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