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劉文進

相對人

即被告 陳姿妘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