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世昕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世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世昕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嗣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78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20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於民國95年4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8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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