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債權人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債務人 童德月 債務人 盧廷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童德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盧廷瑞之戶籍遷入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廷瑞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