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53號原告 黎祿夏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被告 阮氏媧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00○00號,此有被告陳報其現居住地為上址之民事陳報狀、記載居留地址為上址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3、167頁),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原告雖主張被告為外籍配偶,因依親來臺居留,應以其夫 蔡文忠 戶籍地或租屋處即均為臺北市萬華區為住所云云,惟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蔡文忠已共同協議以臺北市萬華區為住所,是其主張尚非可採。玆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