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3號聲請人 歐陽湘泉 (即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選任臨時
董事,屬於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5條前段規定,由聲請人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董事會置董
事11人,目前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 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 均已死亡,董事會因此不能行使職權等語,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請補正如下:
㈠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友三、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傳善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聲請狀繕本(含附表及證物)1份。(供本院徵詢主管機關之用)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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