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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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聲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111年3月24日340,000元ZJ0000000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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