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侵占、傷害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前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㈡查附表編號1、3之刑,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附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6年11月以下,並少於附表編號1、3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8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考量受刑人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子彈,且非法持槍傷害被害人,犯罪時間均在105年間,與附表編號3侵占罪刑,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各異,衡量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與同居人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服刑期間深感昔日行為不當,獄中表現良好,希望能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家庭,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另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1之案件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之單一宣告,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手槍罪傷害罪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不在定刑範圍)。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農曆年間某日至106年3月17日105年12月9日105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9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9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108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9年2月4日109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23號108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9日110年5月12日109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9號。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1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4號。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1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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