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56號聲請人 周慶順 律師即 謝傳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傳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謝傳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傳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傳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傳福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621號裁定,選任為謝傳福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謝傳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621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傳福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並經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62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謝傳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