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2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黃麟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晏汝 即 鄭莉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惟相對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