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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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258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河聰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雖提出本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各一份聲請對債務人黃河聰換發債權憑證,惟未提出支付命令更正裁定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6日通知其補正,該執行命令並已於同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從繼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