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怡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怡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署押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9年9月29日中午某時許│99年9月29日│100年6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68│100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21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302號│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100年度易字第3024號││實├──┼───────────┼───────────┼───────────┤│審│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8月19日│101年1月12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8月25日│100年9月27日│101年1月31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6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