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筱婕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筱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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