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志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智宏 告訴被告闕志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智宏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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