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立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莉香 被上訴人 黃詠君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