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
用卡帳款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所宣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
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