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二
個月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