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黃柏愷 法定代理人 黃鍾錦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葉思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及實際居所均是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此有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訪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如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