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上訴人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勝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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