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 呂怡甄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249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而本件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249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750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無訛。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