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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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告昱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兆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218 號裁定(113.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85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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