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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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 管德安 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 律師
李牧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