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2號110年度交字第63號110年度交字第64號110年度交字第65號110年度交字第66號110年度交字第67號110年度交字第68號110年度交字第69號110年度交字第70號110年度交字第71號110年度交字第72號110年度交字第73號110年度交字第74號110年度交字第75號110年度交字第76號110年度交字第77號110年度交字第78號110年度交字第79號110年度交字第80號110年度交字第81號110年度交字第82號110年度交字第83號原告 黃茂財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雲林監理站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2號至110年度交字第83號等22件,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行政訴訟法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2號至110年度交字第83號等22件交通裁決事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事實上之原因而起訴,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自應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