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曾亦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亦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8,465元未給付,其中15,093元為消費款;3,372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03元曾亦霞(原名 曾素霞 、 曾阿霞 )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690元曾亦霞(原名曾素霞、曾阿霞)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